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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条款 (AGG)

下列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设计师和他的当事人的合同。他们还适用于所有未来的业务当双方没有就该问题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合同委托方提出的额外的条件,若设计师没有明确认可,即使没有明确拒绝,也不构成合同内容。

1 版权及使用权
1.1草图和原品在设计师没有明确认可的情况下不得原图复制或者做出改动。任何全部或者部分的仿造都是禁止的。1.2 在违反了1.1 的情况下,合同委托方将额外的支付给设计师百分之百的设计费作为违反使用设计作品的惩罚金。 1.3 设计师给与合同委托人出于使用所需的使用权。如果没有做进一步的约定,则转交的只有使用权。设计师在任何情况下,即使转交了唯一使用权,也有权在自我推销中运用所有媒介使用所有草图和复制品。 1.4 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需要设计师和委托方之间的书面协议。只有在交付了全部的设计费用时候才能正式拥有使用权。 1.5 设计师在草图和原品的复制,推广和展览或者公开展示时座位作品的创作者。若出现损害设计师命名权益的情况,委托人有义务向设计师额外百分之百的设计费用作为惩罚金。此外设计师对于具体的损失计算不受影响的保留追究更高赔偿的权利。 1.6 若合同委托人要对设计师的草图、作品或者其他指作品在官方的登记处作正式的保护权益注册,必须先征得设计师书面的同意书。

2 报酬偿付
2.1偿付金额为包括法定增值税的净额。若在合同之前设计师和委托人没有其他的约定,那么偿付金应在收到帐单后没有折扣立即支付。
2.2 报酬偿付在草图交货时到期。草图一般分批接收,当接收到第一批草图的时候即需要支付部分的报酬,支付金额最少必须是总额的一半。
2.3 一般来说根据实现约定也能分期偿付报酬。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需要加收利率为百分之八的报酬金额(BGB § 288 II nf)。每月的十五号之前偿付当月的款项。一旦分期付款开始实行,则全部的款项到期支付。
2.4 每次重新使用草图或者作品,包括超过原定约定数额的作品使用都必须事先得到设计师书面的同意。委托人将为没有征得设计师同意的重复及超额使用作品支付相对应的百分之百的惩罚款项。
2.5 在出现偿付拖欠的情况下,设计师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催付款及拖欠费。拖欠费根据当年基本利率的百分之八来计算。每次催款警告产生包括邮费的八欧元修订费用。若委托人出现多次拖欠款项的情况,则设计者有权给与其形式发票。

3.第三方服务
3.1 设计师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代理委托人委任履行合同必要的第三方服务。委托人有义务书面授予设计师委托权。
3.2如果在个别合同中设计师代理委托人授予的第三方服务已经结束,委托人有义务为设计师解除所有的涉及到合同结束的联系,尤其是偿付第三方服务的费用。在作品交货后的两周内可以在发现到缺陷后的两周内对不明显的缺陷进行投诉。为了保护投诉期限,投诉信寄出之刻起,投诉便生效。

4.所有权和归还义务
4.1对于草图和作品转让的只有使用权,非拥有权。若无其他的书面约定,则原件最迟在寄出后的三个月内完好的归还于设计师。
4.2 若损坏或者遗失草图或者作品则委托人需要赔偿修复作品的必要费用。设计师仍有权保留追究其进一步损失的权利。

5.数据公布
5.1设计师没有义务公布数据记录、资料档案和数据。若委托人有意愿获得数据记录、资料档案和数据,则两者需要达成书面协议并另行支付费用。
5.2只有获得设计师的同意之后,才能提供给委托人 数据记录、资料档案和数据。
5.3在线或者离线的数据记录、资料档案和数据的运输奉献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5.4 设计师不承担委托人数据记录、资料档案和数据传输导入发生的任何系统错误。

6.校正、产品监控和样品
6.1 委托人在制作之前向设计师提供校正样例。
6.2 委托人和设计师订立书面的协议,由设计师来执行产品监控。设计师执行产品监控时,由其本人的判断来决定相应的指示。
6.3 一切复制工作后委托人必须无偿给与设计师十个无缺陷的样品。

7 责任及保证
7.1 设计师只承担其本人或者其代理人蓄意或者极大疏忽造成的损失。其中排除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对于达成合同目的有重要意义而造成的损害(Kardinalpflicht)。倘若涉及到生命,身体及健康的损害,设计师只承担轻微的疏忽责任。
7.2委托人若在法定诉讼时效一年后提出的对于设计师或者其代理人失职行为判为失效。其中不包括设计师及其代理人蓄意或者重大疏忽而造成的失职行为、因伤害生命、身体和健康及轻微疏忽责任的赔偿要求,上述赔偿要求适用法定诉讼期限。
7.3寄出和寄回作品和样例的风险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7.4 委托人随着接管作品或者草图和制品,承担文档和图片的完好性,就这种情况而言,设计师不承担任何责任。
7.5 设计师不承担交于委托人使用的草图和作品的创作样品,工艺样品的新产品或者商标法的保护或者登记权的责任。工艺样品的新产品、专利和商标的调查研究及花费由委托人自己承担。
7.6 设计师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使用中的展品负有法律上,尤其是竞争法和商标法许可的责任。但是设计师有义务告知委托人在履行合同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7.7 合同委托人有义务,在收到设计师的作品之后在适当的期限内对作品进行监测及对可能存在的缺陷对设计师进行投诉。在作品交货后的两周内可以在发现到缺陷后的两周内对不明显的缺陷进行投诉。为了保护投诉期限,投诉信寄出之刻起,投诉便生效。

8.创作自由及展示
8.1 在合同中规定设计师的创作自由。如果委托人在产品完成后或设计过程中改变意愿,则其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
8.2 若推迟合同执行的原因方在于委托人,则设计师可以合理的提高报酬费用。并且设计师保留进一步追究损失的权利。
8.3 委托人确保给与设计师的展品都是正当并且对于第三方而言在法律上都是免费的。若委托人提供的展品并非正当或者对于第三方在法律上并非免费,则委托人免除设计师对于第三方的所有赔偿要求。如果委托人可以证实,他对此不具负责,则该免除义务不适用。

9.最后条款
9.1 如果存在委托人在德国没有受理法院一般所在地或者在合同结束后其住址迁往国外或者合同两方都是商人的情况,则约定设计师的住址处为受理法院的所在地。
9.2 如上述一例条件情况无效,则不影响其他条件情况的有效性。